哪些發票開錯后不能作廢?
發票開具錯誤,大部分財務人員的第一反應都是作廢。但是以下五種情形,增值稅發票是無法作廢的,只能開具紅字發票。
一、不滿足作廢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當月開具的一張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金額填錯了,可以作廢重開嗎?
不可以。
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載體由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轉變為符合稅務機關規定格式的電子文件。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的情形,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2號)第七條的規定,先開具紅字電子專票進行處理,紅沖后再按照正確的金額重新開具藍字電子專票。
三、成品油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的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其中,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四、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2.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3.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藍字發票均不允許作廢,只能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允許作廢。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允許空白作廢。
機動車類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藍票、紅票和空白發票,均不支持作廢。
五、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
試點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全電發票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稅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稅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開票方或受票方均可發起沖紅流程,經對方確認后,生成《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開票方全額或部分開具紅字全電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