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兩個相似生產設備能否適用不同折舊年限?
一個制造企業,有兩條差不多(類似)的生產線,但是生產的產品不同,可以適用于兩個不同的折舊年限嗎?
稅法上有什么限制規定嗎?
解答: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分為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兩個方面。
(一)會計方面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
因此,兩條差不多(類似)的生產線,在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的情況下,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也應基本一致。
(二)稅務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直線法)和最低折舊年限,但是并沒有規定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必須一致。按照“法無禁止皆可為”原則,只要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皆為可以。
為鼓勵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更新換代,國家從2014年度起陸續推出了一些列的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和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對于這些優惠政策,總局公告明確規定,是否適用由企業自主選擇決定。因此,對于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資產,在滿足一次性稅前扣除和加速折舊政策情形下,企業可以選擇一次性扣除或不同縮短年限的折舊等,也可以不選擇適用,也可以部分選擇適用。相關稅務政策太多,就不列舉。
因此,在稅務方面,只要是符合稅法規定,相同或相近的固定資產完全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年限。